政府在管理中國居住證方面已確定設置申報機制的政策方向,如果領取者不申報則會受到處罰,但如何落實執行卻始終受到外界質疑。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8日在立法院答詢表示,目前看來只能採取「鼓勵主動申報」,因為「確實沒有被動的方式」。
法務部主任祕書劉成焜答詢時也坦言,申報機制及其處罰如何落實執行,最大的問題就是「查證困難」,他說:『(原音)這個能不能執行,主要是查證是需要克服,(立委劉世芳:目前的查證證上是有困難對不對?)是。』
雖然查證國人是否領取居住證有執行方面的困難,但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認為,訂立罰則應該就能解決這個問題,他說:『(原音)(劉世芳:他如果隱瞞呢?)有罰則,我們會有罰則,每一個人都怕,我想沒有人不怕罰啦。』
至於申領者與權力義務之間的衝突,陳明通表示,正在研議限制申領者擔任機敏公職,也打算要求申領者不能參選公職,以後如果想參選,則要放棄居住證並在一定的年限之後才可解禁。
陳明通強調,居住證與美國綠卡不同,因為美國不會想要統一台灣,但政府一定要考慮到北京試圖統一台灣的陽謀。
關於修改兩岸條例規範國人申領居住證是否違背憲法賦予的人民權利,陳明通表示,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以法律為之,並應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陸委會將依據上述規定,在符合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並兼顧民眾權益的原則下研擬修法草案。
法務部則表示,由於兩岸的政治、經濟、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差異,為了確保台灣地區的安全、民眾福祉以及維護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因此而做出的特別規定,其目的可視為合理正當,也沒有違背憲法第7條規定的「平等原則」、沒有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特別之規定」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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