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2002年1月5日鄭性澤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一家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
鄭性澤經台中高分院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後,鄭性澤聲請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出再審的首例,台中高分院再審時認定鄭性澤有遭刑求取供的情形,在警詢及偵查中的自白不具任意性,所自白的內容也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被告不利認定的證據,未經許可持有槍械及殺人部分均改判無罪確定。
台中高分院指出,鄭性澤從2002年1月5日起因逮捕、羈押至2016年5月3日共5233日,扣除鄭性澤執行所犯的持有槍械罪處有期徒刑2年及罰金易服勞役180日,共計執行911日,予以扣除後,餘4322日。
鄭性澤請求以每日新台幣5000元為請求基礎,計算羈押4322日補償2161萬元,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考量案件發生時鄭性澤未婚、與父母及弟同住的家庭狀況,可認定鄭性澤為家庭重要經濟支柱。
合議庭今天決定,以補償每日4000元為適當,共補償1728萬8000元,其餘請求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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