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Rti)歷史網頁
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RCA案三審宣判 自救會律師團:我們沒有輸

  • 時間:2018-08-16 18:4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RCA案三審宣判 自救會律師團:我們沒有輸
纏訟14年的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最高法院今天(16日)宣判,自救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前)強調,判決已確定RCA等公司必須負責,「我們並沒有輸」。(吳琍君 攝)
纏訟14年的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最高法院今天(16日)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死傷的262名員工新台幣5億元確定,不過另有246人須發回更審,讓RCA自救會成員感到十分沮喪。對此,自救會義務律師團強調,判決已確定RCA等公司必須負責,「我們並沒有輸」。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1970年到1992年間,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產品,製造過程中使用多種具致癌性的有機溶劑,卻未給予員工應有的防護,導致多名員工罹癌,有多名受害勞工等不及判決定讞就含恨離世。
RCA員工在1998年成立自救會,並於2004年提起民事訴訟;法律扶助基金會則在2007年籌組律師團,協助500多名自救會員向RCA母公司及美國奇異(GE)公司、法國特藝公司(Technicolor)和百慕達湯姆笙(Thomson)公司提起訴訟。案經一審、二審後,最高法院16日三審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死傷的262名員工新台幣5億元確定,不過另有246人須發回更審,讓RCA自救會成員感到十分沮喪。
對此,自救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強調,判決已確定RCA等公司必須負責,顯示這場訴訟並沒有輸。他說:『(原音)我們並沒有輸,發回更審246人,當然對我們在場的勞工都有點點沮喪,因為這個案子太久了!已經有14年的時間。不過我們認為,3個原則都維持有利的見解:有因果關係、不可以時效抗辯、母公司要負責;但是對於甚麼叫有損害,生病、不生病這樣,最高法院確實有一點質疑。但是我們要說,RCA公司或者是奇異公司,或者Technicolor這些公司,判決已經確定了,他們應該來面對。』
林永頌指出,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有四大原則,其中三大原則都維持二審高等法院的看法,包括:認定RCA所使用的有機溶劑確實造成員工罹癌、並駁回RCA等公司抗辯追訴已過時效、同時指出,RCA等4家母公司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發回更審的246人,是因為最高法院質疑並無明顯病徵,或病因舉證不夠充分,要求高院重新審理確認,因此,律師團仍將持續努力,為受害的勞工討回公道。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