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1日開庭審理RCA案。這起案件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圖:中央社) 超過500名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員工自救會向RCA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案,最高法院今天(16日)上午11時宣判,其中262名死亡家屬及罹病員工求償判決定讞、246人包括未明顯發病者,發回更審。不過判決金額尚未出爐。 RCA案是我國史上最大工殤事件,求償案纏訟超過10年。員工自救會指控,台灣美國無線公司當年在台設廠,因嚴重污染土壤、地下水,造成員工陸續罹癌、生病,迄今逾200人死亡。 台北地方法院2015年4月更一審判決資方須賠償445名受害勞工新台幣5.6億元,2017年10月二審判決指出,RCA與股東奇異公司等4家公司,應賠償第一批提告的486位受害者與家屬共約新台幣7.1億元。 資方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宣判其中死傷的262人求償定讞。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