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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大翻修 三讀禁止老舊機車進空品區

  • 時間:2018-06-25 21:4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空污法大翻修 三讀禁止老舊機車進空品區
空污法大翻修,但國民黨團仍質疑民進黨打假球。(劉玉秋攝)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25日)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明定1997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及二行程機車,將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同時,修法也制訂移動污染源抵換條款,並定有10年落日條款,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超過排放現值,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新台幣1,500萬元罰金。

軍人年改案後,立法院院會25日又三讀修正通過備受關注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大翻修下擴大固定污染源管制,增定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分別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及計畫,全力維護空氣品質。
修法明定環保署應每4年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新增空污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也定有「好鄰居條款」,縣市政府在擬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時,應會商鄰近縣市。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管制等,明定1997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及二行程機車將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限制其進入時段,違者可處新台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若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實施定檢,最高可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通知仍未改善者,可註銷牌照。
修法也明定,公私場所的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最遲須於1小時通報縣市主管機關,罰鍰上限也提高20倍至2,000萬元;若未採取應變措施而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若違反所定標準的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在爭議的條文中,透過表決下也通過民進黨團的修正版本,規定「固定污染源」可利用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取得抵換的排放量,鼓勵企業透過收購舊車取得排放量,並訂定10年的落日條款。而被質疑為「霸王條款」的空污總量管制部分,則由環保署主責,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而電業為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導致燃氣發電量增加時,其增加的燃料量與排放量,經核可後,不受許可證管制規定;但不得超過燃煤降載後減少的排放量,且明定應於2025年12月31日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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