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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當代奴役惡名 人口販運修法勿拖延

  • 時間:2018-06-15 16:3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台灣雖連續八8年受到國際評價為人口販運防制「第一級」名單,但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質疑,在司法裁判、被害人鑑別保護與賠償層面,還有嚴重的實務問題亟待解決,「人口販運防制法」應儘速修正,不能再拖延,遭受人蛇集團控制的被害人人身自由權才能獲得最適切的實踐。

◎人口販運型態多元 黑工難見天日
人口販運犯罪是指透過對各種不法手段及買賣、容留、質押被害人,使被害人遭強迫賣淫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是器官摘取,這種犯罪行為與軍火走私及毒品販賣都被國際公認的三大跨國犯罪態樣,有「當代奴役」之惡名。台灣雖然自2006年頒訂「人口販運防制法」,並自2009年起連續八年受到國際評價為人口販運防制之「第一級」名單,但在國內犯罪偵查、司法裁判、被害人鑑別保護與賠償層面,其實還有嚴重實務問題亟待解決。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孫則芳引述實際案例指出,人蛇集團常以「假結婚真打工」之方式,吸收無法合法來台打工的外籍人士,並每月在雇主給付的薪資中剝削4成以上的薪資。但因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中所謂「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構成要件不夠明確,只要給予外籍勞工合乎基本工資的報酬,人蛇集團就能正大光明抽取鉅額利潤,導致加害人或犯罪集團最終以「人口販運相關之罪」而被起訴的比例甚低,僅31%。孫則芳認為,司法人員對於人口販運議題的專業訓練不足與概念認識不清,使得在司法實務上的偵查與裁判,往往只是將案件片斷性拆解為各種獨立罪責,呼籲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要儘速修正。她說:『(原音)假設我給你最低基本工資,其實你跟一般合法引進的外勞是一樣的,甚至拿的比他們更多,你們有什麼好抱怨的?但是這個勞動應該的報酬、得到的回饋就是我勞務的對價,剩下的部分為什麼可以抽取?為什麼可以不勞而獲?你只有把我引進來、帶到雇主那邊,你就可以抽到二分之一以上的報酬,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一件事情,其實這本來也就是人口販運防制法要極力規範、防止的一部份。』
◎人口販運構成要件不明 起訴率偏低
有統計顯示,台灣近3年來查獲人口販運案件雖然超過百件,然而許多遭到勞力剝削或性剝削的人口販運案例,在處理過程中卻被歸類為勞資爭議事件或單純妨害風化案件,致使人口販運案件查獲率、起訴率、判決率偏低。
為徹底解決人口販運疑慮,「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於2017年完成民間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主張犯罪構成要件更為明確且符合國際標準,並將疑似被害人鑑別程序中加入社工陪同偵訊機制。勵馨基金會社工謝翰昕說,近年來的人口販運案件多涉及跨國的集團犯罪,被害人及集團間常有複雜又曖昧的連帶關係,因此,在釐清案件的過程中,人口販運案件需要網絡成員投入更多時間,社工人員所扮演的角色更顯重要。他說:『(原音)在人口販運案件特殊性及語言文化隔閡時,非常需要社工扮演促進合作及評估的積極角色,自案件開始陪偵筆錄、鑑別及再鑑別、安置階段的穩定性、出庭訊問、最後的社區生活等過程中,應積極溝通並視案件內容,採納社工人員之專業意見及評估。』
◎納入社工、強化鑑別機制 修法不能再拖
除了加入社工角色外,婦女救援基金會組長張凱強表示,修法也應強化「再鑑別」的機制,增訂當事人遭鑑別為非被害人後,可向「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審議委員會」提出再鑑別之申請;另外,並以「罰則專章」形式構築人口販運犯罪案件之罪責,才能有助於司法實務人員為偵查起訴判決與量刑。他說:『(原音)第一時間社工是非常重要的,再來就是我們缺乏第三方的鑑別機制,現在的鑑別的機制就是檢察官認為你不是被害人,你就不是被害人了。所以這樣的鑑別機制就是檢察官一句話定生死,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設立一個公平第三方的審議委員會為再鑑別的被害人申訴機制。』
不過,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組長李臨鳳則回應指出,同意修法強化鑑別機制,在司法警察作成鑑別前,也會參考社工意見;但移民署蒐集其他國家有關鑑別作法,均未專門設置類似「鑑別申訴審議委員會」等機構辦理再鑑別的業務。因此,移民署建議朝擴大疑似被害人一律安置保護及強制社工協助鑑別,納入外部客觀第三方參與機制來取代成立「鑑別審議委員會」。
移民署與民間團體對於修法還有歧見,但「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仍認為,「人口販運防制法」不應再莫名延宕,行政部門應於下個會期開議前提出對案,儘速送進立院完成修法,以周延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工作之推動與進展,讓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正義撥雲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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