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為了避免犯罪者利用國家間的地理疆界與法制差異逃避偵查、審判或執行,形成打擊犯罪漏洞,各國都積極透過司法互助合作實現正義。雖然我國與其他國家簽有司法互助協議,但因為只是框架性規範仍有模糊空間,也不敷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現況需求,因此,在參考國際公約以及外國立法案例後,行政院、司法院著手研擬專法,以作為我國與外國司法機關在進行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的法源依據。
立法院在10日完成三讀,新法明定司法互助是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以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的協助,但不含引渡以及跨國移交受刑人;而在司法互助事項,則包含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的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返還等事項。
不過,對於提供對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或提供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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