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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修法 違法罰鍰倍增

  • 時間:2018-03-22 14:5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能源管理法修法 違法罰鍰倍增
行政院22日表示,深澳電廠有興建必要。(王韋婷攝)
行政院會今天(22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違反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等,罰鍰從新台幣3萬到15萬元,提高為10萬到50萬元。
修法草案也規範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等都需繳交能源發展基金,否則將處以30萬到150萬元罰緩,為鼓勵發展再生能源決心,一定容量以下小型發電業優惠或免繳能源發展基金。
考量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執行能源管理業務,修法增加能源基金用途範圍;為提高遵守「能源管理法」誘因,修法草案新增主管機關可公布違反規定的廠商、業者或能源用戶名稱。
為加強取締,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罰鍰從2萬到10萬元,提高為10萬到50萬元,並應限期改善,否則得按次加倍處罰。關於違反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等,罰鍰提高為10萬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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