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紅十字總會依紅十字會法規定取得法人資格,但紅十字會法於2016年7月27日公告廢止,紅十字總會擔心內政部廢止其人民團體立案登記、作成廢棄法人資格或命解散的處分、許可紅十字總會以外的人設立含有或近似於「紅十字」之名稱及標誌的組織,產生重大損害,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是指在行政機關將作成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會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或變動時,可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其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藉此達成保護人民權益之目的。
北高行去年5月認定紅十字總會提告的主張,與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要件不符,判決敗訴,而內政部在2016年8月的研商會議,認為紅十字總會繼續存在的必要與價值,明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紅十字總會的法人資格存在,並回歸人民團體法與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與輔導。
全案經上訴,8日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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