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超音波未檢胎兒四肢 監院促國健署改善
- 時間:2018-03-06 16:3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有民眾向監察院陳情,表示他的妻子在懷孕期間都按時前往新北市某知名診所進行產前檢查,包括13次產前例行性超音波檢查,且皆由醫師親自執行並當場判讀,告知孕婦及胎兒均健康、沒有問題,整個孕妊期間也沒有發現胎兒有任何異狀,但胎兒出生後,發現只有左腿,沒有雙手及右腿,該民眾循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該醫師進行的產檢符合醫療常規,因此判以不起訴處分,該民眾便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委員尹祚芊、林雅鋒的調查報告日前於監察院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根據調查,目前由衛福部國健署提供輔助孕婦的產前檢查共10次,只有第三次(妊娠20週前後)提供1次胎兒的第一級(Level 1)超音波檢查,國健署並給予新台幣350元補助,但監察院諮詢3位婦產科超音波檢查專家,都認為只做1次不夠,應至少2到4次,並增加測量四肢長度,而補助350元檢查費用也偏低。
國健署函復監察院的說明則指出,產檢於孕期20週時執行超音波的目的,是為了解胎兒大小,檢查項目包括胎兒的頭頸、腹圍與大腿長度(紀錄僅要求記載單側腿長)等,以及胎盤位置、胎數、心跳、胎兒週數、羊水量等基礎檢查,如果發現異常,或家族、前一胎有結構上的異常時,再由醫師依專業判斷及醫療需求,循健保給付提供第二或第三階的超音波檢查。但監察院指出,在本案中,雖執行了13次超音波,卻連最基本的胎兒四肢健全情形都未能篩檢出,如何寄望醫師據以施行高階超音波檢查?因此,監察院建請國健署蒐集歷年相關資料,研究目前的「產前例行性超音波檢查」是否足以提供孕婦所需資訊及對新生兒照護之所需,再權衡是否酌增超音波檢查的篩檢範圍、項目或頻率,並綜合各相關因素,評估現行補助費用高低之合理性,研議更周延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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