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新規 大規模採礦應兼顧國土永續
- 時間:2018-02-21 16:3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營建署指出,審議作業規範是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的指導原則,這次修正總編第18點之1規定,除要求各類礦石開採應加強景觀、生態及公共與國土安全的措施外,並規定礦石開採完成後,應負有國土復育的義務,礦石開採基地與周邊土地不相容的範圍邊界應留設寬度15公尺以上的緩衝綠帶;礦石開採完成後,除為防災需要而應維持滯洪池外,應按開發前的原始地形,計算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供作國土復育使用。
另外,為利森林法監督管理,規定申請礦石開採的土地屬國有林、公有林或保安林者,應編定為林業用地,以兼顧採礦產業需要及國土環境資源永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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