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林錫山在2016年1月20日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羈押獲准,隨後一二審均遭羈押,迄今超過2年;林錫山9日晚間在律師陪同下離開台灣高等法院,未發表任何意見。
全案緣於林錫山主導立法院多起電腦軟硬體設備招標案,被控從2012年到2015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新台幣3950萬元回扣,一審遭判刑16年,案經上訴,高院上週就林錫山部分辯論終結,林請求交保,合議庭9日開庭後裁定准許。
高院指出,林錫山涉犯貪汙重罪嫌疑重大,且長期擔任立法院秘書長,又有來源不明的2億3000萬元財產,足見其人脈豐沛,政商關係良好且財力雄厚,覓得逃亡管道及籌足逃亡資金能力甚高,又一審遭判刑16年,有相當理由認定他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合議庭審酌,林錫山前無犯罪紀錄,且已全數繳交犯罪所得3950萬元,另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提出現金與不動產作為擔保,價值共計2億1864萬8703元,供日後可能被法院宣告沒收及追徵時的擔保。
合議庭因此認為,林錫山若能提出5000萬元的保證金,並以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大安區住所,及限制出境、出海作為羈押替代手段,即無繼續羈押必要。
合議庭為確保林錫山遵守限制住居處分,另要求應於每星期一、三、五至派出所報到,若違反限制住居處分,法院可再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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