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政黨法退場機制 助改善「殭屍政黨」
- 時間:2018-01-18 16:4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指出,政黨成立的目的就是透過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來參與政治,是具有「準國家機關」地位的團體,且因政黨可依法收取政治獻金及領取政黨補助金,因此,「政黨法」在制定時,即參考德國、日本及韓國等國的立法例,規定政黨應定期(至少2年1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選舉、登記為法人及每年申報財務資料。
內政部表示,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但「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的規範不夠完整,在依法行政及政黨自律的前提下,內政部對政黨向來採低密度的管理與輔導,其結果雖然促使我國政黨蓬勃發展,政黨數超過300個,但多數為「殭屍政黨」或「一人政黨」,不是聯繫不到人,就是未依黨章正常運作,監察院也曾要求內政部應予改善。因此,去年12月6日公布施行的「政黨法」,規定政黨的退場機制,將有助於改善上述現象。
內政部表示,對於現有原本就依黨章規定定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並正常運作的政黨,內政部將輔導其修正章程並完成法人登記,以符合「政黨法」的規定;而政治團體如有意願轉換為政黨,內政部也會輔導轉換。對於部分政黨自行決議解散,內政部除予以尊重外,並強調解散的政黨人員仍可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成立其他團體,一樣享有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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