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指出,「公司法」共有449項條文,這次共修正150條,是近10年來最大幅度修法,修法精神有三大主軸,包括鬆綁化彈性化、電子化國際化、公司治理強化,在不大幅增加企業法遵成本下,強化公司治理,也提升股東權益,並增加企業經營的彈性以及管理的效率與電子化,是非常具前瞻性的修法。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說明,這次修法有八大重點,第一,是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票,便利新創事業吸引早期資金。針對外界所稱的「股王條款」,修法也規定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經股東會決議。
李鎂指出,修法也強化公司治理,假如董事長拒不召開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可自行召開;並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皆須設置公司治理人員、也就是「公司秘書」。修法也增加企業經營彈性,讓員工獎勵工具更具彈性,集團內盈餘皆可發放給母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便利企業人才調動。她說:『(原音)這樣母公司如果要調動一個員工到子公司研發部門,這個員工可能就不會像以前,子公司研發部門不那麼賺錢,那母公司發股票,子公司的員工流口水、發不到,這次這個獎酬工具可以讓集團企業在母、子公司之間,發放股票、獎勵做彈性安排。』
李鎂表示,為保障股東權益,修法規定持有過半股份總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另外,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發行無實體股票、股東可用E-mail等電子方式提案,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可使用視訊會議。
為了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草案也新增所有公司須申報實質受益人的規定,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股10%以上的股東,以提升資訊透明度;但也保留彈性,一定條件的公司可排除不用申報。至於「一定條件」為何,李鎂說,將由經濟部與法務部參考國際作法另訂子法規範,在國際上,通常上市櫃公司或國營事業不用申報,將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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