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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修法 商會建議廢除休息日

  • 時間:2017-11-06 05:32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一例一休修法 商會建議廢除休息日
行政院長賴清德(圖)1日表示,一例一休修法,預計11月中以前送到立法院審議,期望能盡速審查通過。
(圖:中央社)
行政院長賴清德5日主持會議討論一例一休修法方向,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已將各大商會意見轉知,其中商會提議廢除「休息日」,或修訂採用實際加班時數以計算加班費。
國發會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勞動部10月31日預告勞基法五大修法方向後,國發會隨即向美國、歐洲及日本等各商會徵詢關於修正草案意見,彙整後在5日行政院會議中向賴清德說明,並將納入6日立法行政協調會報處理。
其中商會建議廢除休息日,一般工作日與例假日之間一日(通常為週六)應保留可做為工作或加班運用;如不廢止休息日,勞基法應修訂採用實際加班時數以計算加班費。
而分為兩案的加班工時時數及輪班間隔,商會皆建議採用乙案。加班工時時數部分,得以三個月為週期,單月得運用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但三個月內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輪班間隔部分,商會建議原則上給予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休息時間,且不得少於連續八小時,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至於特休假部分,商會建議保留目前規定,未修完特休假應折算工資,但在雇主取得勞工同意前提下,允許讓勞工將未休完的有薪特休假在3年內遞延至下個年度。
此外,美商及歐商另針對勞基法第84-1條適用人員範圍提出意見,認為應針對薪資達一定水準的管理階層工作時間安排給予彈性,並應允許雇主與勞工合意出勤記錄方法與時間單位,以減少在維持僵化出勤紀錄上花費時間,並提升勞資信任與合作。
國發會表示,由於這項建議不涉及本次修法範圍,賴清德已指示勞動部會同國發會及科技部就此與新創事業一併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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