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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頌表示,這起案件的被告不是只RCA公司,一審未判母公司奇異公司要賠償,二審判決有將奇異公司納入,這是一個進步。
林永頌說,RCA公司常指稱工人們太慢來告、時效已過,因此不能請求賠償,但實際上,這麼重大的案件,公司隱匿多少資訊,此部分法院已認定公司的時效抗辯是權力濫用,不予准許它們做時效抗辯,這是台灣的司法實務上很大的進步。
林永頌指出,二審判賠金額雖然較一審增加新台幣1.5億元,就台灣目前相關個案賠償中,不能講說非常低,但這個案子如果是發生在美國,企業賠償的金額可能是百倍、千倍,「為什麼台灣人受損,這間公司又那麼大,我們的金額卻那麼少」。
同時,林永頌也說,RCA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賠償,堂堂國際企業寧可花錢請律師,都不願意面對應該負的責任,令人十分遺憾,應立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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