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版攬才專法 民團批歧視藍領濫用實習
- 時間:2017-10-18 20:5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江昭倫
民團在聲明中批評,院版草案「老調重彈」,希望藉由修法延攬外國「人才」解決人力與技術缺口,卻忽略台灣無法留住並培養人才,乃肇因於青年貧窮以及薪資倒退,與台灣是否有夠多的外國人來台無關,妄想以吸引外國「高階技術人才」來解決台灣的產業問題,完全是搞錯方向了。
民團指出,這次次攬才法草案開放方向,包含了自由轉換雇主與兼職、工作期間子女及配偶的權益,以及適用勞退與降低納稅金等規範,這些都涉及親權、勞動權等基本權益的開放與促進,同樣是藍領移工所會面臨的問題,若將他們排除在這些基本保障之外,是對東南亞受雇者的歧視,也是對勞力密集的產業工作的歧視。
此外,攬才法第十條提供外國藝術工作者從事藝術工作一定的自由度,允許自由業與自雇者創作者能夠自行申請,這部分雖有助於外國藝術家來臺,但在勞動部尚未處理何謂藝術交流、何謂藝術工作前,基層承辦又對藝術行業的活動類型與勞動性質不了解時,僅以一條法規將所有藝術工作納入一個涵蓋各領域受僱者的法條中,仍然無法全盤解決外國藝術家在台活動,以及相應而來繁瑣的認定與申請機制問題。
民團同時反對草案第九條,將年薪兩百萬以上者之綜合所得稅半數免徵,認為現行政府應大力向有能力繳納者提高稅額,以挹注國家教育及文化經費,且依據量能負擔原則,就算要推行減徵,也該向年薪兩百萬以下之外籍受雇者免徵,而非對這些有能力繳納稅金的高薪白領勞工減稅。
而第二十條開放外籍實習生部分,民團認為,在台灣各產業長期濫用實習生的情況下,實習生經常被作為雇主降低人事成本的手段,若無法使全體實習生落實適用勞基法,開放只是在助長企業更加濫用彈性勞動力。
民團提出四大呼籲,要求停止歧視性劃分產業別,將就服法第 46 條第一項一至十一款所有受雇者納入攬才法適用範圍;藝術產業的勞動與交流需要完整的申請程序與劃分標準,請行政院會同勞動部與文化部研議專門辦法與細則;實習生原則上應全體適用勞基法之正式聘僱關係,並且應進行實習生之勞動檢查;請提出各產業人力調查報告並進行衝擊評估後再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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