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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調解程序 司法院研議增訂

  • 時間:2017-10-13 21:3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子華
行政訴訟調解程序 司法院研議增訂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二次會議,6日上午在司法院舉行,委員們將就建立發言人機制、「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等議題進行討論;圖為該組召集人林子儀(中)、副召集人何飛鵬(左)以及籌備委員許宗力(右)。
(圖:中央社)
司法院今天(13日)表示,為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減少傳統訴訟「全輸全贏」的兩極化結果,並達到紓解訟源目的,研議強化行政訴訟的和解機制,並新增調解程序。
司法院解釋,和解是由法官在法庭上全程主導,調解則是在法庭外由外部人士調解。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中,只有和解制度。
據司法院統計,近4年高等行政法院以和解方式終結案件的比例為1%至2%,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則不到1% 。司法院分析,可能與法官不善於衝突調停,或訴訟當事人態度較為保守有關。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正在研議強化行政訴訟的和解機制,並新增得由外部專家(如律師、會計師、退休法官、退休公務員或兩造合意選任的專業人士等)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使法官在不違反依法行政及職權調查的基本原則下,可斟酌個案情形,彈性運用。
新聞稿指出,未來增訂「調解」程序後,當事人可以在案件繫屬第一審後,啟動調解程序,原來的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開啟訴訟外的程序,由法官選任外部人士擔任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司法院認為,法官無須全程參與調解,且地點彈性,爭訟的對立氣氛較為和緩,即使調解不成,過程中的陳述與讓步也不得作為日後裁判依據,當事人比較願意卸下心防說明訴訟動機及可接受的底線。
至於調解的範圍、第三人參加調解、法官定調解方案、調解成立效力及裁判費的部分退還等,均與和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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