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共諜案被告周泓旭曾來台就讀國立政治大學企管研究所,他在去年畢業後返回中國大陸,今年2月以某公司董事身份申請獲准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周泓旭在2014年結識一名中國黨務機構李姓人員,並接受他的指示,利用在台就學及經商期間,企圖以每季約1萬美元的報酬,加上出國旅遊,利誘一名我國外交部官員為中國官員工作,以發展其組織,但未獲外交部官員同意。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周泓旭當時在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都自白全部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否認上開自白的任意性,改稱是調查局人員利誘他對於自由渴求的心理叫他認罪。經法院傳喚相關證人後,認定周泓旭在偵訊過程並未受到任何不正的利誘,且全程都有其選任辯護人陪同,相關自白並非在違反其自由意志下所陳述。周泓旭的辯護律師也提到周泓旭並未認罪。游姓律師:『(原音)他沒有認罪,沒有認罪。』
台北地院依據周泓旭在偵查中的自白、該名外交部官員的證詞,及兩人談話過程的錄音譯文等證據,認定周泓旭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的規定。
台北地院表示,周泓旭明知海峽兩岸關係特殊,彼此間在國際上尚屬敵對之雙方,竟還想引介我國政府人員與中國人士接觸,但合議庭考量被告犯行未遂,依法得從最重判處5年刑期,減輕為最重判處2年6月;且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依國家安全法規定,得再減輕其刑至最重量處1年3月,所以在審酌相關情事後,量處1年2月,可上訴。法官並在宣判後,諭知解除禁見。
台北地檢署和周泓旭的辯護律師都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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