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12日)修正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增加2個。內政部表示,修正後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從原本13至23個提高為15至25個(不含人事、主計、政風)。內政部表示,修正規定後,除了賦予縣(市)政府更大的組織設立彈性外,也拉近與直轄市政府的距離,將有助於促進縣(市)發展地方特色及重點業務。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主要是考量現行縣(市)政府設立的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已達法定上限,為協助地方推動政務,並拉近與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單位)設立總數的差距,經過綜整各地方政府意見後進行修正,未來各縣(市)政府可以視需要,因地制宜決定是否增設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有助於提升縣(市)自治能量,增加地方發展的競爭力。
至於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部分,內政部表示,考量目前仍有半數直轄市政府未達法定設置上限,尚無增加上限的意見,因此維持現行規定。也就是,人口未滿200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29處、局、委員會;人口在200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32處、局、委員會。
另外,在各地方政府的員額總數上限部分,則考量大多數地方政府仍有向行政院請增員額的空間,也維持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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