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清查公務人員有無持有中國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護照,銓敘部配合陸委會發函中央、地方公務機關,請公務員具結是否有中國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護照,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銓敘部今天(10日)表示,配合陸委會通函,依照兩岸條例第9條之1,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8條的規定,如有中國身分證、護照,將喪失擔任公務員權利。銓敘部也表示,過去也曾清查過雙重國籍,執行方式皆一致。
銓敘部表示,根據兩岸條例第9條之1,如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不得擔任公職。又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公務員對國家有忠誠義務,公務員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也規定不得擔任公務員的樣態,而兩岸條例第9條之1則屬此條規定範圍。
銓敘部指出,如公務員在中國設有戶籍、領用身分證或護照,依照兩岸條例規定,將喪失擔任公務員權利;至於領有定居證或居住證,陸委會也認為違反忠誠義務,對國安、公務安全造成高度風險,將請機關做行政調查,視情節輕重處理。
銓敘部表示,過去也曾就公務員是否有雙重國籍進行清查,執行方式、具結樣態都採一致性處理,相關做法都規範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中。同樣,若公務員擁有雙重國籍,也不得擔任公務員。
媒體報導,政府要求具結清查引發基層公務員反彈;銓敘部表示,公務員對國家忠誠是法律基本要求,目前沒有看到拒簽等情況,銓敘部也相信公務同仁對國家的忠誠,一切依法進行。
銓敘部發函,要求具結清查是否有中國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護照的範圍,包括中央、地方公務機關,對象為公務員、聘用人員和聘僱人員,只要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皆包括在內。銓敘部表示,清查結果由各機關自行彙整、處理,目前並未要求回報至銓敘部,清查作業大約3月中左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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