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修法,憲法法庭今天(25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關於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藐視國會罪、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對被提名人資料不實處以罰責、由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部分等規定均告違憲,自宣判日起失效。
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在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認為雖有瑕疵,但整體而言,尚難認定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的要求,而根本影響法律成立的基礎與效力,因此並未牴觸憲法。
在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指出,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也沒有直接向總統問責的憲法權限。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只是容許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非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至於總統是否、何時或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聽取其國情報告,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立法院也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無權就報告內容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因此相關條文違憲。
在「反質詢」及「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指出,憲法並未賦予立法院制定法律單方界定質詢權行使與行政首長答詢義務的範圍,更未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制裁方式強制行政首長履行備詢與答詢義務,因此有關「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自我授予彈劾、懲戒之移送權」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針對立法院的調查權,憲法法庭也指出不得概括委託委員會行使,因此相關條文均違憲;且調查委員會就調查權行使的重要事項,均應經院會決議明確授權,且須與其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原音)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不得逾越其憲法職權範圍,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必要之必要事項,始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於涉及其他憲法機關部分,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限制。』
另外,人民於憲法上並無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義務,立法院對特定人民不享有個案性直接規制的權力;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也不得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對象。至於機關間的平行調查,原則上不生相互排斥問題,但應審慎衡酌必要性,並避免過度干擾相關機關或人民。
在人事同意權部分,憲法法庭表示,基於憲法機關的憲法忠誠義務,無論總統或立法院,均不得消極不行使其分別享有的提名權、同意權,導致影響相關憲法機關的實質存續,破壞憲政體制之健全運作。而立法院僅有同意或否決人事任命案的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甚至施以行政罰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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