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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宣判 「藐視國會罪」違憲

  • 時間:2024-10-25 16:3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宣判 「藐視國會罪」違憲
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宣示判決,各界關注,全程開放旁聽與網路直播。(圖:中央社)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憲法法庭今天(25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關於質詢的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定被質詢人除非經主席同意,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主席得命其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答復,以及對被質詢人處以罰鍰、行政訴訟、彈劾或懲戒、甚至追溯法律責任,包括「藐視國會罪」,均被判決違憲而失效。

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明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判決主文指出,該條文所稱「反質詢」是指原為被質詢人之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之立法委員就具體事項或問題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特定立法委員答復。如果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是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在此前提下,並未牴觸憲法。

不過,判決主文也指出,該條第2項明定被質詢人「並經過主席同意」者外,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自本判決宣示日起失效。

另外,關於「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以及被質詢人若違反第25條第1至3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除主席得予制止的規定無牴觸憲法,其餘皆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日起失效。

至於第25條第5項至第7項有關處以罰鍰或提起行政訴訟,或經院會決議可移送彈劾或懲戒,以及政府人員在質詢時虛偽陳述,將追訴法律責任等規定,同樣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日起失效。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則非屬適當且必要的手段,亦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判定違憲,亦於本判決宣示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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