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今天(2日)落幕,來台審查的專家提出結論性意見,包括儘速通過「揭弊者保護法」、再度修正「公司法」,針對公司及信託建立實質受益人集中登記制度,以及私部門賄賂行為入罪化、政治獻金應公開透明並限制金額。政務委員羅秉成期許各部會共同努力,在2年內就要看到相關進度。
為接軌國際,展現高度廉潔承諾,台灣在2015年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自主實踐公約,並在2018年自主公布首次國家報告。今年更克服疫情的挑戰,於4月公布第二次國家報告,並在8月30日至9月2日舉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再次邀請5名專家來台進行實地審查。
政務委員羅秉成今天從審查委員會主席荷西‧伍格式(José Ugaz)手中接過結論性意見。他表示,貪腐製造特權、特權會形成濫權,一旦政府的公權力濫權,就會形成不公平,進而造成不正義,台灣自主承諾履行,將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就是要宣示政府反貪腐的決心。
羅秉成並指出,在這次結論性意見提出後,各部會要共同努力,2年內便要看到相關回應與進度,並在4年後第三次國家報告時再度接受檢驗。羅秉成:『(原音)接下來就是我們的事了,整個國家報告的制度就是一個循環,這個循環不是一個終點,就是結論性意見提出來,是我們下一個階段我們要去面對跟處理的,我們會循著原來期中報告,就是各位不要等4年,2年內我們就要可能看到相關的回應跟進度,在4年後第三次國家報告也要接受檢驗。』
審查委員會主席荷西‧伍格式在說明時指出,委員們對於台灣政府的努力表示讚許,但首次國家報告審查所提的部分建議事項尚待落實,這次也發現其他問題需要做出重大改變,包括「揭弊者保護法」已數次提送立法院,至今仍未通過,委員會籲請立法院優先審議。
另外,委員會也認為必須主動將公司企業納入反貪腐行列,鼓勵推動透明化經營,並建議再度修正公司法,針對公司及信託建立實質受益人集中登記制度,供執法機關及民眾查詢,並周全其認證機制,以及私部門賄賂行為入罪化及對涉犯貪汙行為之法人課予刑事責任;同時應訂足夠規範,防止國家給予企業補貼及核發許可證時遭到濫用。
委員會也鼓勵台灣政府確實執法,杜絕外國人賄賂行為;對於選舉政治獻金,應循最佳國際標準,至少規定捐贈行為須公開透明,並限制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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