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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案 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 時間:2022-09-02 16:47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怡君
石木欽案 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圖為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判決結果。(圖:中央社)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職務法庭二審今天(2日)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石木欽被控自1997年7月22日至2017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於2020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以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2012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監察院、石木欽均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二審於今年6月間召開準備程序庭,石木欽請假未到;職務法庭8月間召開言詞辯論庭,石木欽以家中有事請假未到,由代理人進行辯論程序。合議庭庭末諭知辯論終結,今天下午3時宣判。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判決認定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司改會皆敬表贊同。

但司改會認為,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1年,該處分仍然過輕,不足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的表率,實應處以更重處分,始能收警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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