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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擬修法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可直接開罰

  • 時間:2020-04-30 12:2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藍委擬修法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可直接開罰
國民黨立委準備提出消防法修法,若業者嚴重違反消防安全,主管機關可直接開罰。圖為高雄市檢查業者消防設備。(中央社)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今天(30日)表示,她將提出消防法修法,明定業者如有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時,主管機關除在要求限期改善外,也可直接開罰,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的罰鍰。

台北市錢櫃林森店26日發生大火造成6人死亡,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蔣萬安、立委萬美玲、洪孟楷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針對大火燒出消防法的缺失,提出相關修法與意見。

萬美玲表示,此案絕對是人禍,她事發後檢視「消防法」相關規定,發現現行的規定讓業者在被稽查到消防安全設備有違規情形時,不論情節重大與否,主管機關皆必須先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不能立即開罰,這恐怕是錢櫃敢長期關閉消防警報器的主因之一。

萬美玲說,依據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2017年至2019年各縣市政府稽查消防安全設備違規情形,要求限期改善的件次共計11萬819件,而真正處以罰鍰的件次僅有3539件,共計裁罰6597萬1900元,不僅裁罰率只有3%,平均罰鍰更只有1萬8641元,顯見現行消防法,根本沒有嚇阻效果。

萬美玲指出,目前消防法明定,如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或防焰物品使用有違規情形,不論情節重大與否,主管機關皆必須先通知管理權人要求限期改善,經通知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才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她將提出修法,修正為6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萬美玲說,提案也將明定業者如有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時,主管機關除得要求限期改善外,亦可直接處以罰鍰,且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之處分。

洪孟楷說,在包商因施工契約進場,如讓消防安全設備及警報器運作停擺,導致無法維持正常運作,目前消防法無法對包商追究,因此他也將提出修法,新增「維持正常運作」的問責條文內容,以及將因此致人於死的最低刑責從1年有期徒刑調高到3年,重傷者從6個月調高到1年。

洪孟楷表示,現行罰則對業者不痛不癢,加重刑責才能有效嚇阻營業場所規避消防法規,便宜行事持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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