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涉掏空大同公司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處林蔚山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最高法院今天(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蔚山必須入監服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林蔚山被控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新台幣十多億元。一審被依證交法,判刑4年6月;二審改用證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
2017年8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林蔚山長年擔任大同公司重要領導幹部,卻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資產,致大同受有高達13億元的損害,損害大同股東權益並危害投資市場正當運作,將他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
林蔚山於1972年就任大同公司總經理,2006年擔任大同公司董事長,因通達案遭起訴後,於2018年董事會中宣布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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