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台灣民眾前往中國擔任社區主任助理,拒絕回覆政府調查公函,大陸委員會12日晚間表示,政府已掌握具體事證,當事人放棄陳述權利,並不影響個案處罰。
有赴中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的民眾日前受訪時表示,去年10月接到政府公函,詢問一些工作的基本資料。但多數人並沒有填寫回函。如果被認定違法並開罰,將會回台打行政訴訟。
對此,大陸委員會12日晚間透過書面回應表示,依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國人不得擔任中方「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政府已掌握相關名單及具體事證,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行政調查及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陸委會強調,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對於涉案的案例,政府會充分斟酌當事人陳述內容及調查事證的結果,並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以認定個案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陸委會表示,少數當事人對於內政部去函調查不願意回覆意見,依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將視為放棄陳述意見的權利,只要相關事證明確,並不影響個案的處罰;陸委會重申,台灣民眾因資訊不透明、不對稱而誤觸法令規定,政府雖能理解,但不能坐視違法狀況一再發生。
用Podcast訂閱本節目